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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女移工來台5個月「躺嬤床產子」 勞工處:母子將帶回印尼安頓

記者 蕭沁梅 / 責任編輯 編輯組 報導
發佈時間:2024/10/08 18:09
最後更新時間:2024/10/08 18:41
外籍移工躺在雇主床上產子。(圖/翻攝自雇主協會臉書)
外籍移工躺在雇主床上產子。(圖/翻攝自雇主協會臉書)

新竹一名印尼籍看護今年5月剛來台,上月11日照顧一名阿嬤到一半,竟突然在後方床上生下小孩,事後雇主全家人還得幫忙做月子、顧小孩,事件曝光後引發熱議。對此,新竹市勞工處則回應,目前該名女移工與嬰兒已由伊斯蘭協會帶回,將送回印尼安頓。

勞工處指出,昨(7)日下午1點接獲移工產子一事後,立即聯繫仲介公司瞭解處理情形。仲介表示,該名移工與嬰兒已由伊斯蘭協會帶回,將至印尼辦事處辦理護照後,安排返回母國。根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7條規定,移工在台灣生產子女,若具備扶養能力,仍可繼續工作。因此,雇主可與懷孕移工討論勞動合約及待產計畫,若獲得移工同意提前解約,則可申請外國人轉出,以便聘僱新的移工。

 

勞工處說明,移工提前解約等待轉換雇主期間,可申請「暫緩辦理轉換雇主」,經勞動部核准後,暫緩期最長至生產結束日起60日;若移工因懷孕產子與雇主發生勞資爭議,符合勞動部安置規定且經地方政府認定雇主未妥善照顧的情況下,仍可獲得安置。另外,若雇主擔心移工懷孕期間的健康及居住狀況,也可為其申請入住政府設立的懷孕移工安置中心。

民政處則表示,依「國籍法」以屬人主義為原則,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該新生兒即具中華民國國籍。以本案為例,若生父為本國人且與移工(生母)無婚姻關係,生父需先辦理「認領」,新生兒才具我國國籍。此外,辦理認領前,需確認移工(生母)受胎期間是否與他人有婚姻關係,生母須提出受胎期間婚姻狀況證明,新生兒才能在台辦理出生登記及認領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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