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形眼鏡大廠一名劉姓高階主管,入職不到8個月便爆出性騷擾醜聞,遭3名女員工指控伸鹹豬手,揉肩摸背,甚至要求女同事「用身體與他建立良好關係」。其中一名女子更遭劉男襲胸強吻,事後公司介入調查,迅速解僱劉男。劉男對解僱決定不滿,提出確認僱傭關係訴訟,要求賠償每月29萬元高薪,但法院最終判定公司解僱合理,駁回劉男訴訟,劉男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指出,劉男於2022年4月入職擔任該公司最高業務主管,年薪高達380萬元。儘管內部層級甚高,但他在任職不到8個月期間,便遭3名女員工提出性騷擾申訴。然而,劉男矢口否認性騷擾行為,並指控公司未給予他適當的救濟途徑,單方面終止勞動契約,要求公司賠償自2023年4月18日起至復職日止的每月薪資29萬2310元及勞工退休金。
公司方面則主張,2022年11月18日劉男在上班時間邀約下屬A女外出討論工作,結束後強行擁抱並親吻A女,A女隨即拒絕並掙脫,但劉男竟尾隨至停車場,並進入車內,壓住A女強吻嘴巴、頸部和胸部,還撫摸胸部、大腿及下體等私密部位。A女不堪受辱,遂憤而提告。法院審理後,依強制猥褻罪判處劉男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2年。
此外,公司展開的性騷擾調查委員會發現,劉男經常要求下屬下班後參加聚餐,並強制續攤至凌晨12時,過程中劉男對B女伸出鹹豬手,並撫摸C女的肩膀和背部,甚至對女性同仁說明他擁有影響決策權,建議女同事利用自己的身體與他建立良好關係。
性騷擾委員會認定,劉男利用其職位的權勢對員工實施不當行為,違反公司反騷擾政策及商業行為準則,無法繼續勝任該工作。於2023年4月7日,公司發出資遣通知,認為劉男的解僱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劉男身為高階主管,在職不到8個月即遭3名女員工申訴,其行為已對女性員工造成敵意性和冒犯性的工作環境,符合勞基法第11條第5款「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的情事。法院最終駁回劉男的訴訟,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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