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今(20)日判決死刑限於犯罪情節最嚴重之犯行合憲,同時諭知死刑判決未經一致決、未明定第三審判決死刑前應經強制辯護及言詞辯論、未明定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不得科處死刑及執行死刑等程序保障不足部分,法務部常務次長黃謀信晚間表示,涉及修法部分,將迅速檢討並配合相關機關修法。
法務部表示,在4月23日憲法法庭的言詞辯論中,法務部堅定表達死刑制度合憲立場,死刑既未違反生命權保障、侵犯人性尊嚴,也非酷刑;且在美、日、韓等國也通過違憲審查,惟基於權力分立,對於憲法法庭此次判決結果表示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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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進一步表示,按判決意旨,目前沒有釋放人犯的問題,在最高法院撤銷確定判決前,矯正署仍將依《監獄行刑法》規定收容37位人犯;另會迅速將相關卷證送往最高檢察署,由檢察總長依照判決意旨決定是否提起非常上訴。
法務部也將促請最高檢察署具體建議法院,在撤銷死刑定讞判決時,須同時裁定羈押,以確保後續審判及執行。此外,憲法法庭認定,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時,人犯羈押次數及期間應重新計算一事,法務部將要求承辦檢察官向法院具體論告羈押必要性,建請裁定羈押,避免造成社會安全防護網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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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強調,37位死刑犯所涉罪行均屬故意剝奪他人生命法益的最嚴重犯罪,若貿然釋放,恐嚴重衝擊社會治安及司法公信力。憲法法庭雖做出死刑限縮性合憲解釋,但仍肯認死刑制度合憲,將儘速依法檢討並配合修正不符判決意旨的法規,對於符合非常上訴要件的個案,也將請最高檢察署依法嚴謹審核,並籲請法院妥適處置人犯羈押問題,以免引發社會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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