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割頸案凸顯少年觸法案件處理與制度問題!國教行動聯盟(簡稱「國教盟」)25日表示,去年12月25日中午,新北某國中發生令人遺憾的割頸殺人事件,導致楊姓少年身故,該聯盟長期關心此案背後所凸顯的結構問題,希望避免下一個少年受害。
國教盟指出,少年調查官與保護官角色衝突且人力不足,導致司法保護缺乏實效。曝險少年定義過於狹隘,無法有效遏制幫派利用少年從事詐欺等犯罪行為。整體司法體系似乎隱藏在「假人權」保護傘下,兒少權益及被害人權益無法獲得應有保障,少年反被當作犯罪工具利用,而被害人的參與權、詰問權、知悉權及保護權也在司法過程中被忽視和弱化,陷入權保障的困境。
該聯盟表示,割頸案後發現,少年調保官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9條全件調查移送程序不完善,且與個案之間聯繫次數太低,跨部會資料共享不足,保護管束執行缺乏一致性。少保官對違規處理具彈性,如對攜帶刀具的少年僅口頭勸導,未書面通知或告知學校,導致學校無法及時監管。此外,新進少保官經驗不足,亟需建立青少年資料庫並改善調查流程,以提升案件處理的準確性與有效性
國教盟進一步說明,現行《少年事件處理法》自86年修法以來,將少年觀護人分為「少年調查官」與「少年保護官」,但實務中卻是同一人身兼兩職,既負責調查,又負責保護,形成角色的衝突與執行困難。相比日本,少年調查官歸屬司法單位,而少年保護官則應歸屬行政單位,避免衝突與角色重疊。我國應借鑒國際經驗,修法將少年保護官改隸法務部,以加強社區處遇與保護管束的有效執行
國教盟具體建議,應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0條,參考日本制度,將少年調查官留在司法系統,而少年保護官改隸法務部,讓保護與調查職責分明,確保保護與犯罪預防的效果。同時,在地方設置分署,與檢察署配合,建立從少年到成人的銜接系統,確保犯防與保護之延續。另外,應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考量少年犯罪組織化及多樣化,曝險少年定義應在原來的「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三者之外,增列「參加不良組織」「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至五項,才可有效管控大量增加的幫派利用受保護少年進行詐欺犯罪行為。同時,應建立專門針對少年再犯與致命風險的評估量表,以預防高風險少年再次犯罪,強化司法與社會的雙重保護
國教盟強烈呼籲相關主管機關應切實檢討現行非行少年輔導機制中的制度缺失,進行必要改革,才能修補漏洞,有效輔導非行少年,預防少年殺人事件再度發生,避免今日少年犯,成為明日成人犯。
◤行車出遊陷阱多◢
◤雙12旅遊優惠瘋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