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花卉試驗中心,一名施姓男班長遭女員工小芹(化名)控告,工作期間被男方伸鹹豬手,一邊動手還一邊說「要不要跟我說」、「來跟我生小孩」等語,甚以職位權勢要脅小芹不得申訴。士林地院審後判施男應賠12萬。可上訴。
據判決書,小芹於2018年至2023年間在花卉試驗中心內湖分隊任代賬工,而施男為同單位正職分隊班長,並會藉巡視監督工作期間騷擾小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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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芹指稱,施男騷擾頻率約一個月5、6次,除用手抓她胸、臀部,對方還會熊抱用下體磨蹭等,並稱:「要不要跟我去開房間,跟我生小孩」、「要不要當我的小三」、「我想睡你」、 「你來跟我生小孩,我不會告訴我老婆」等語。
施男甚利用其職位權勢要脅說:「你不要講出去,不然保證讓你走(即離職)」。小芹不堪其擾,長期處於精神緊繃、憂鬱失眠等狀態,有醫院診斷書為憑;另向局處申訴,調查確認性騷事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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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證稱,2022年間與兩造有公務接觸,當時確有聽聞性騷情事,亦有接受小芹在任職最後一天訴苦,而且自己也是被施男騷擾的受害人。施男抗辯主張,同事對於班長職權陳述不清,聽聞不等於見到性騷發生;又指小芹看診近20年與本案無關,請求賠償時效已過云云。
士院審後認施男辯詞無理不足採信,又查小芹損害賠償請求權亦無罹於時效而消滅;審酌證詞及申訴案等事證,被告行為構成性騷堪認屬實,其藉權勢不法侵害員工,歷時甚長、次數甚多,衡酌兩造學歷、經濟等情,認小芹求償30萬元精神撫慰金過高,應以12萬適當。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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