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信義鄉一名媽媽,之前就曾有多次疑似家暴紀錄,2023年11月她喝酒後,因不滿8歲女兒沒顧好弟妹,於是持鐵棍毆打女兒頭部、並持鐮刀劃傷其手部,更脫光衣服不讓女兒進屋,最後這名少女的老師發現後,立刻協助通報,南投地檢依傷害罪起訴,不過由於傷害罪屬告訴乃論,女兒撤回告訴,南投地院也作出公訴不受理的判決,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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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起訴書指出,事發於2023年11月27日晚間21時許,該名媽媽在住處內喝酒後,因不滿8歲女兒沒有照顧好弟妹,竟持鐵棍毆打她頭部,還持鐮刀劃傷手部,造成少女有1公分的頭皮撕裂傷、3.5乘以3公分面積的肢體鈍挫傷,以及3乘3公分大小的前額鈍挫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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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媽媽情緒激動下,還對女兒說「妳身上的衣物都是我買的」,於是脫光她身上的衣物,不讓她進家門,無家可歸的少女走到國小教師宿舍旁時,恰巧被班上導師發現,隔日協助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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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地檢偵辦時,查出白天還未見少女身上的傷勢,顯然晚間的傷勢,不是自己摔倒造成,認為該名母親已逾越保護、教養未成年人目的,應認其主觀上具有傷害故意,因此以傷害罪嫌起訴,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法官加重其刑。
而後續8歲的女兒,在辯論終結前撤告,由於傷害是告訴乃論罪,南投地院近日也作出公訴不受理的判決,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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