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20日凌晨,基隆一名張姓男子持藍波刀破壞某公司位於公寓4樓的外籍員工宿舍門鎖,闖入屋內喝令越籍阮姓男子靠近自己,阮男為求自保跳到隔壁棟3樓後,再跳至1樓逃逸,期間多處受傷。張男見狀,隨即搶走現場的iPhone手機離去,警方獲報後將張男逮捕。基隆地院審結後,依觸犯恐嚇取財罪,判處張男有期徒刑9個月。
判決書指出,阮男當時表示,聽見有人大力敲門,便打電話請仲介報警,沒想到對方竟破壞門鎖侵入,「手上還持著刀,喝令我靠過去,我怕被殺害,就跳樓逃逸,逃到加油站求救,跳樓時還受傷」。而張男供稱,當時的確持藍波刀進入宿舍內,並在對方離開時取走手機,隨即被逮捕,坦承有觸犯加重竊盜罪,但否認構成加重強盜罪,「因為當時進入屋內時,並未稱要取走財物,也沒有脅迫阮男,使他不能抗拒」。
檢察官偵訊後認為,張男持藍波刀威脅阮男,嚇得他跳樓逃逸,且事後取走其iPhone手機,已涉犯強盜罪,故依法將他起訴。但法官事後調查發現,張男過程中並未要求阮男交付財物,而是取走留在現場的手機,未達使阮男不能抗拒的程度,故不構成強盜罪,應為恐嚇取財罪。
法官另考量,經醫院鑑定,張男可能因先前吸食毒品,產生思覺失調症導致辨識能力減弱,犯案時可能因病使其辨識違法能力顯著下降,依法得減輕其刑。再者,張男犯後已與被害人和解,且罹患精神方面疾病等狀況,最終依觸犯恐嚇取財罪,判處有期徒刑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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