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三名妻子,日前不約而同抓到結婚多年的老公外遇,一氣之下怒告小三侵害配偶權,不過台中地院一審時,同位法官審酌,「性自主決定權」是《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夫妻間的貞操權應低於其位階,接著法官也認為,其中妻子僅對小三求償的不公平現象,若是判賠,等同變相鼓勵老公積極發展婚外情,「豈合乎公平與事理?」,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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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第一件判決書指出,張姓女子與醫師老公於2012年3月16日結婚,育有一子,但老公卻和藥品器材公司的業務女子外遇,張女抓包兩人LINE紀錄的親密對話與性行為情節,對小三求償1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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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獨有偶,馮姓女子與老公於2019年3月26日結婚,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但老公與小三2023年1月起交往,小三還多次穿著清涼視訊,並相約汽車旅館開房間,馮女得知後,向小三求償8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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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起則是一名賴姓女子,她與老公於2016年3月13日結婚,育有一名女兒,老公從事某公司專案副理,但她2023年1月起,卻與一名女子交往,其中多次出遊,並拍下摟腰、擁抱及親吻的合照,賴女看到兩人通訊軟體上充斥「想你」、「愛你」、「我會陪著你」及「寶貝」等對話,氣得提告小三,求償1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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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台中地院一審時,審酌「性自主決定權」為《憲法》保障的個人基本人權,亦即每個人都可依自己的意願,決定是否和他人發生性行為,且民法並未明文規定配偶間互負貞操義務,就算可從婚姻制度推論,但該「貞操權」位階也明顯「性自主權」。
此外,法官也認為,妻子未對配偶求償,僅對小三提告的不公平行為,若判賠妻子求償,無異於提供誘因給對婚姻、配偶毫無忠實、誠信、負責態度的已婚者,積極發展婚外情,「豈合乎公平與事理?」,配偶事後僅需取得原告諒解,即可免責,無異一舉三得:「免費得到情慾滿足、繼續與原告維繫婚姻和家庭生活、增益原告家庭財產」。
因此法官最終裁定駁回三名妻子的訴訟,但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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