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鐵408次太魯閣號事故釀嚴重死傷,台鐵向施工廠商李義祥等人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花蓮地院宣判,李義祥等人連帶負6成責任,判賠2300餘萬元,台鐵須負4成過失責任。
全案緣於,台鐵太魯閣列車於民國110年4月2日於花蓮清水隧道北口,發生施工廠商的吊卡大貨車掉落於鐵軌上,導致列車與大貨車發生碰撞,造成49人死亡、200餘人受傷的重大事故。
台鐵以代位求償方式,先賠償每名罹難者1570萬補(賠)償金,再分別向李義祥、承包商等提起民事訴訟,求償金額是以總支出補(賠)償金額為基礎,尊重家屬個別請求金額及主張。
花蓮地方法院今天說明,施工廠商李義祥違反停工期間而施工,且吊卡大貨車故障熄火到事故發生前,都沒有通報台鐵或請求適當救援,逕與移工華文好操作拖吊業務導致貨車滑落鐵軌,是主要肇事原因。
法官認為,承包商合夥事業義祥工業社、東新公司及華文好均應與李義祥連帶負責,綜合事故發生流程,認李義祥等人應連帶負擔6成損害賠償責任;台鐵未善盡巡查義務,任由李義祥施工,須負4成過失責任。
花蓮地方法院依台鐵公司主張各罹難者家屬所受的醫藥費、喪葬費、扶養費、精神撫慰金等,每名發放1570萬元等,求償1億7000萬餘元,經過失相抵折算、扣除強制險給付利益等,認李義祥等人連帶賠償金額為新台幣2326萬6692元,全案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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