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8月,台中一名謝姓男子在租屋處和女友發生爭執,認為她劈腿,持刀劃傷女友的大腿外側,導致她有明顯的傷痕,隔天竟然還命令女友脫光衣服,做出不雅的動作供其觀覽,還遭毆打左眼,使女子身心俱疲。此案經法院審理後,判謝男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謝男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改判3年8月有期徒刑。
謝男和女友承租一個地方同居,當時謝男認為女友劈腿,兩人發生嚴重爭執,謝男一怒之下,持刀劃傷女友大腿外側,致使她的腿有明顯傷口,鮮血直流,事後男子將女友送醫,縫了10針出院,兩人就回租屋休息,沒想到隔天凌晨,謝男命令女友將衣服脫光,在她面前做不雅動作,還說:「淫蕩一點,腳張開」供其欣賞,還把過程錄下來,下個月,還徒手毆打女友,使她眼睛紅腫、瘀傷,女友才心碎報警提告。
法官審酌,謝男之前未曾犯罪,素行良好,卻因女友另有男性友人導致醋勁大發,先則恐嚇,再持刀傷害告,並以錄音、影之方式,迫使告訴人自慰而為強制猥褻,之後又徒手打人,其持刀傷害之犯行重大,其坦承恐嚇、傷害等犯行,態度尚可,但矢口否認持刀傷害與要求女友拍不雅片等犯行,且一直狡辯,犯後態度惡劣,法官考量她大學肆業,從事會計工作,經濟狀況正常。
一審判決時,法官認為謝男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又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10月;又對被害人為錄音、錄影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4年;又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謝男不服結果,一路上訴到最高法院,法官將不可易科罰金部分,發回台中高分院審理,台中高分院改判3年8月有期徒刑,全案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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