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一名鄧姓計程車司機,2023年6月底載17歲少女回家途中,突然提議幫她精油按摩,僅管少女不願,鄧男仍從駕駛座爬到後座,伸狼爪撫摸後背、脖子及揉胸,台中地院認為鄧男嚴重危害少女身心,依加重強制猥褻罪判處3年2月有期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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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於2023年6月23日晚間21時43分,少女至南投找朋友後,準備搭計程車回到台中市霧峰區住處,沒想到鄧男載少女到附近時,假藉精油按摩為由,從駕駛座爬到後座,以右手按摩對方背部及頸部,左手揉胸,少女因受到驚嚇不敢反抗,於是讓鄧男強制猥褻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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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少女向朋友與母親吐露實情,母親氣得向轄區警方報案,檢警調查時,鄧男辯稱自己不知道少女是高中生,主張犯行不能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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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院一審時,認為鄧男為滿足個人色慾,利用駕駛計程車機會猥褻少女,害對方身心嚴重受創,對人性感受危害,惡性匪淺,且鄧男犯後初期否認試圖卸責,直到審理才全部坦承,至今也沒和解,依利用駕駛供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強制猥褻罪判他3年2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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