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童在某公園遊玩,年近7旬的阿伯上前假藉陪同玩耍,趁女童玩溜滑梯時隔裙偷摸她下體得逞。阿伯挨告後坦承不諱,並與辯護人向法官主張,自己是身障人士、領補助維生等,求從輕量刑等。法官審後,依對未滿14歲之男女犯強制猥褻罪,判處3年6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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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判決書,全案發生於2023年6月某日下午,阿伯騎乘機車到某公園,見女童在內玩耍,便上前搭訕與她盪鞦韆等,之後阿伯帶她在溜滑梯上方平台處,徒手隔裙撫摸女童下體得逞。
阿伯和辯護人主張,其犯罪手段尚屬輕微且犯後深感後悔,並已獲女童家屬原諒,尤其阿伯為身障人士,平日靠領取政府補助、打零工勉強維生,請求法官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並予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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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審後認,阿伯在公開場所對女童猥褻,不適用減刑條款;審酌被告年近7旬,可成被害人祖輩,仍為滿足私慾,造成未滿14歲孩童及家屬受創,量被告坦承犯行、取得家屬原諒等情,依對未滿14歲之男女犯強制猥褻罪,判3年6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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