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7月31日公布《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打詐法案,賦予「科技偵查」法源依據,提供被調查者抗告救濟的機會。然而,基層檢察官團體「劍青檢改」發現,新修正的《刑事訴訟法》「趁亂植入」辯護人「獨立抗告權」,形同保護詐團首腦,餵養詐團產業鏈。對此,司法院表示,總統公布施行,符合民意,且具一定專業性,並與憲法法庭判決意旨相符,何來「趁亂植入」之說。
劍青檢改表示,經仔細比對7月12日至15日,從行政院所提《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到立委鍾佳濱、吳宗憲、黃國昌3人所提出的《刑事訴訟法》草案,救濟條款都是符合基本訴訟法理的正常設計,唯獨最後通過的三讀法條,夾藏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10,舉世首創「辯護人獨立抗告權」,經調查後始知,此異常救濟條款版本竟出自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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劍青檢改指出,詐團首腦躲在幕後,聘雇大量下手設立斷點,還可遙控、派遣詐團律師前往陪訊,實際派去「盯梢」,確保下游不會供出上手,由於案量多,賺錢快,吸引不少年輕律師投入,滋養成為詐團產業鏈;「辯護人獨立抗告權」的增訂,也就代表即使被告明示反對,辯護人仍得以自己名義獨立提出抗告,打詐新法應當積極遏止「盯梢」,絕非滋養助長。
對於檢方的質疑,司法院表示,條文非辯護人的「獨立抗告權」,劍青檢改的解讀有誤,不能因部分律師的不當行為,抹煞律師公益形象及被告於偵查中尋求律師辯護依賴的權利。
司法院指出,現行刑訴規定,在偵查中,僅在第33條之1明文規定辯護人閱卷權,因此依第153條之10對特殊強制處分提起救濟時,辯護人無從藉由偵查卷宗閱卷權,進而獲悉偵查內容,法院也不會在未經檢察官同意下,提供偵查卷宗給辯護人。辯護人提抗告仍須為被告利益而為,且不得與被告意思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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