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誠(化名)與其前妻小花(化名)離婚後,半年內接獲小花來電稱產下一子,依法律推定該子應是阿誠親生,並請求協助辦理戶口和同意從母姓。不過小花之後發現兒子的親生父親是另一名男子阿華(化名)所生,氣得阿誠提告要求小花和阿華連帶賠償120萬元。
根據判決書指出,阿誠指控小花在婚姻存續期間,就和阿華發生性行為還懷孕生小孩,侵害配偶權,而且阿華還在彼此離婚時,擔任見證人,分明是故意破壞其婚姻,造成他精神上莫大的痛苦。
小花則辯稱兩人本來是同事,有一次聚會喝太多才發生性關係,而導致懷孕,阿華當時不知道小花有老公,雙方都否認故意或過失侵害阿誠的配偶權。
小花進一步辯稱,她和阿誠長期不合,兩人相處如同分居,難以認定其行為破壞了「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與幸福法益」。她認為,婚姻法益的維護應建立在雙方的努力與承諾,阿誠將婚姻破裂的原因全歸責於她和阿華,顯然不夠公允。
然而,阿誠憤而提告,要求小萱與阿華連帶賠償120萬元。法官根據阿誠的證據,證明小花確實侵害配偶權,且情節重大,因此,判決小花需賠償阿誠精神慰撫金60萬元,至於對阿華的賠償要求,因無充分證據支持,判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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