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軍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指揮部陸戰隊新兵訓練中心遺失1把45手槍,但營長林家葳、指揮官潘東昇知情後,隱匿丟槍未向上陳報,還以仿真模型槍魚目混珠為真槍混儲於械庫中,違失情節重大,被監察院彈劾。懲戒法院認為,林、潘身為主管,卻怠於執行職務,案發後未立即依規定逐級回報,反而文過飾非、魚目混珠,嚴重傷害國軍形象及政府信譽,今(30)日各判2人休職6個月。可上訴。
監察院彈劾指出,海軍陸戰隊新兵訓練中心第二營,因負責辦理2022年第一梯次新式教召任務,於2月7日至3月4日在勾踐營區執行教召前任務整備。該營區向新訓中心動員庫房提領包含2把45手槍,作為預檢陳列之武器,寄存於鄰近之子儀營區聯合械庫代管。2月24日,海軍教準部規劃視察預檢新式教召整備情形後,遺失1把45手槍。
3月4日晚間19時許,士官長前往子儀營區聯合械庫提領武器時,發現短少1把45手槍,旋向值星連長通報,值星連長立即向新訓中心第二營營長林家葳通報。林家葳指示全營軍士官幹部於營區搜尋,仍遍尋無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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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自獲悉案況起30分鐘內,應逐級回報國防部列管,但林家葳竟未為傳達、報告,直至3月20日才向指揮官潘東昇報告。潘東昇雖知悉此事,也未依規定辦理通報。
林家葳等人謀議共同集資並四處查探生存遊戲店家有無銷售外型相似的槍枝,在購得1把與45手槍外型相似的空氣槍後,鑽刻裝備序號於槍枝上,魚目混珠放入槍櫃內。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認定,依相關事證認定,林家葳、潘東昇2人負有向上級報告的義務,竟違反規定,未於獲悉案況立即逐級回報國防部列管;林、潘2人怠於執行職務,致所屬人員未依據械彈管理要綱相關規定領用、保管及登記、歸還槍枝,致使45手槍遺失,有監督查核之違失。
林、潘2人,行為後文過飾非、魚目混珠,結構性舞弊,已嚴重傷害國軍形象及政府信譽,導致公眾喪失對政府執行職務之尊重及信賴。經衡酌2人犯後皆坦承犯行,兼衡其等家庭狀況及因本案受有職務上處分暨《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定事項等一切情狀等,經整體評價結果,認應各處以「休職,期間六月」之懲戒處分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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