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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軍人淪人頭帳戶!助詐團6小時洗錢87萬 最重僅能判6月

記者 潘千詩 報導
發佈時間:2024/07/22 15:29
最後更新時間:2024/07/22 16:01
台中地院。(圖/TVBS)
台中地院。(圖/TVBS)

曾為職業軍人的33歲女子盧依琪,去年將名下7個帳戶提供詐團使用,讓詐團得以在短短6小時內向台北、桃園、宜蘭、彰化、台南、雲林等地的被害人詐騙逾87萬餘元,金流全匯入盧女提供的人頭帳戶內,且詐團至今未被偵破。台中地院審理後,依《洗錢防制法》將盧女判處6月,併科罰金4萬元。可上訴。法界分析,人頭帳戶判到6個月,算重,但對被害人而言還是判太輕。

判決指出,盧女將中國信託、國泰世華、中華郵政、永豐銀、台新銀、華南銀、一銀等7個帳戶之提款卡、密碼提供詐團使用,藉此替詐團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去向。

 

去年4月27日下午2時許至晚間8時,詐團以開通賣場金流服務、金流保障協議、網拍簽署等話術向全台各地被害人詐騙,有8人受害,共逾87萬款項流向盧女所提供的人頭帳戶中。

盧女落網後辯稱,將提款卡及密碼放在皮夾內,但卻在4月21日晚間遺失皮夾。然而,偵審期間,盧女均不到庭,直到被通緝才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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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調查,稍有社會歷練均知提款卡及密碼應妥善保管,且7個帳戶在4月27日前均未有任何交易紀錄,每個帳戶餘額最多僅剩不到271元,甚至有被提領一空,足見賣帳戶時,多會將帳戶內餘額清空或僅餘少許金額情形相符。

審酌盧女高職畢業,曾從事超商員工、作業員、職業軍人,過去工作薪資是由雇主匯款取得,具有一定智識程度及社會歷練,有幫助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法官痛批,盧女提供高度個人隱私之物予詐團使用,助長詐欺,同時得以隱匿詐團真實身分,製造金流斷點,造成執法人員難以追查,徒增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性,且為累犯,依洗錢罪判處6月,併科罰金4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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