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衛生局一名女科長於111年多次辱罵一名女技士「豬頭」,氣得女技士提職場霸凌申訴,並求償30萬元。經新竹地方法院審理後,判定女科長需賠3萬元,全案可再上訴。
判決書指出,女技士在111年9月期間遭女科長辱罵「豬頭」,礙於上司及下屬關係,女技士起初不敢吭聲,直到後來遭多次侮辱不忍抗議,原以為情況會有所改善,沒想到對方卻變本加厲,讓她感到焦慮、憂鬱甚至紅斑性狼瘡發作,憤而向相關單位提出職場霸凌申訴,並提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新台幣30萬元。
對此,女科長則辯稱,因女技士對於自身業務掌握度不佳,未落實業務之執行,而經再三指導原告後效果仍不彰,難免以嚴肅口吻對待原告。對方所指辱罵事件已無記憶,應是一時氣憤、挫折始脫口而出之口頭禪,不具有針對性及特定性,且於接獲女技士眷屬反映後已立即調整,為表善意而以LINE道歉,可見主觀上亦非故意針對人格侮辱。
經法院審理認為,依一般社會通俗概念,「豬頭」具針對性並屬攻擊言詞,且在辦公環境中3次出言「豬頭」已導致原告人格及社會評價受損,原告請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於法有據,判賠3萬元,及自112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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