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有一名黃姓男子在2022年於網路上結識一名15歲少女,除了開價25000元誘騙對方拍攝裸照,還拿5000元當作報酬、帶她至社區公廁內激戰。此案經新北地院審理後,發現黃男去年因涉詐欺案而獲緩刑2年,故除依引誘少年製造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判3年2月、引誘少年被拍攝性交行為電子訊號未遂罪判1年8月徒刑,再待檢方就前案及本案一併聲請定應執行刑,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黃男在2022年1月中旬透過通訊軟體結識年僅15歲的少女,隨後開價25000元誘騙對方拍攝多張露胸、露下體的裸照。後來又向少女提出性交易邀請,承諾完事後會支付5000元報酬,故少女便為錢從嘉義搭車北上來到板橋火車站,並由黃男騎車載至新莊區某社區公廁內性交,且黃男本有意錄下2人交歡過程,但礙於公廁空間有限,這才讓他打消念頭。
此案經新北地院審理後,法官認定黃男犯罪證據確鑿,故依引誘少年製造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引誘少年被拍攝性交行為電子訊號未遂罪,分別對他判處3年2月、1年8月的有期徒刑。
另外,法官還在審理過程中發現,黃男在去年1月4日曾因捲入詐欺案而被台北地院判處10月徒刑、獲緩刑2年,故新北地院考慮到此案若在緩刑期間宣告刑期,未來可依規定撤銷前案的緩刑宣告,因此會等到檢方依刑法第50條就前案及本案一併聲請定應執行刑後再做宣告,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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