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基會董事長、前桃園市長鄭文燦因涉嫌貪污罪,昨深夜至今(6)日凌晨間遭桃園地檢署以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桃園地院今日上午11時30分召開羈押庭,約2小時開完庭後,法院裁定鄭文燦以5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禁止與同案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或接觸。
桃園地院指出,就檢方聲請意旨鄭文燦涉犯《洗錢防制法》罪嫌部分,依鄭文燦供述、聲請書所附相關供述及卷證資料,難認鄭於106年9月收受500萬元款項後,至107年8月期間交還,其中有何變更形式情事。法院認為難以認定有何掩飾、隱匿犯罪所得情節,因此認無犯罪嫌疑,羈押之聲請應予駁回。
而就鄭文燦涉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洩密罪嫌部分,鄭文燦雖否認犯行,但是聲請書所載的相關供述及非供述證據資料,可以佐證此部分犯罪嫌疑重大,參酌同案被告廖、廖、侯、廖已經遭法院裁定羈押禁見,而楊高齡近90歲,法院裁定具保並限制住居及禁止與相關人員聯繫等情,且案發時間距今長達7年之久,相關監聽譯文及蒐證照片都已在卷內所示。法院認無羈押必要,並考量楊的具保金額,裁定鄭文燦以新臺幣500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禁止與同案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或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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