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58歲莊姓警官,去年3月27日上班途中,騎機車行經北市南港區市民大道八段時,不慎自撞擦撞路邊的爆閃燈後又碰撞大貨車車尾,莊男連人帶車倒地後重傷,送醫不治。士林地檢署偵辦後認為,莊男騎機車時未採取安全措施,為肇事主因,大貨車邱姓駕駛未將爆閃燈放在正確位置,為肇事次因,今日依過失致死罪將他起訴。
本案源於去年3月27日上午8時許,在台北市警察局少年隊任職組長的莊姓警官,從住家騎機車通勤上班,沿途行經南港區市民大道八段一處工地前,不慎自撞爆閃燈後又擦撞大貨車車尾,莊男摔車後頭部重創,急救後仍傷重不治,家屬事後決定提告。
檢警調查,當天上午邱姓大貨車駕駛因工地門尚未開啟,因此將大貨車暫停在人行道上,並放置爆閃燈示警。檢警根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認為莊姓組長未注意車前狀況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為主要肇事原因;另外邱男因爆閃燈位置不當,為肇事次因,今日依過失致死罪將他起訴,考量邱男自首,因此建請法院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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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家屬連帶控告工地負責人、主任等4人,檢調認為大貨車為邱姓駕駛自行購買,並靠行登記在某搬家公司名下,當天接到公司簡訊通知才開車到工地並非工地負責人通知,其餘被告也未在現場,因此難認定被告與死亡事故有因果關係,因此4人獲不起訴。
《TVBS》新聞提醒您: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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