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徐姓男子於去年9月,在一處小吃攤,趁女子不備,對其後腰部進行不當觸摸並拉扯褲頭,造成該名女子身心受到侵害,並向法院提告。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徐男的行為構成性騷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月,得易科罰金。
根據判決書指出,當時被害女子因低頭吃東西,而不慎露出後腰部,徐男便趁機對其後腰部進行不當觸摸及拉扯動作。被害女子嚇一跳後報警處理,經過警方及檢察官的調查,包括現場監視器錄影、照片及被告的自白等,最終確認徐男的行為確實構成性騷擾。
法院在審理本案時,考量到性騷擾行為對被害人造成的心理與身體傷害,並參考徐男的前科、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以及認罪態度等因素,決定對其處以有期徒刑二月,得易科罰金六萬元,得為一時衝動付出代價。全案可以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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