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戲稱為「退案王」的前宜蘭地檢署檢察官吳志成,之前偵辦案件時,被控罔顧卷內事證,常先入為主,不傳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等違失遭監察院彈劾。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今(2)日判決罰俸6個月,約百餘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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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院彈劾指出,吳志成於宜蘭地檢署任職期間,承辦毒品案、槍砲案,均無視卷內證據資料,依檢察官的法律專業知識,明顯可判斷被告涉有犯罪嫌疑,有繼續偵查必要,竟違反「他」字別案件簽結規定,2次欲簽結毒品案、3次欲簽結槍砲案。其中槍砲案部分,又有1次不服從主任檢察官合法之指揮監督。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後,認為吳志成承辦的二起案件確有違失行為,違反職務規定及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嚴重損及司法形象,有懲戒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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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合議庭認,吳志成忽略有利及不利被告的情形,也沒有兼顧被害人參與刑事訴訟之權益,未致力於真實發現,維護公共利益,以實現正義,違反義務程度重大,現已退休離職,依公務員懲戒法,判決罰款,其數額為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6個月。
至於監察院移送吳志成自2019年至2021年間,偵辦101件案件,未傳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即起訴或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或是2020年間偵辦傷害案,吳志成先後3次欲簽結,未究明告訴人真意,怠於執行職務,以及受理當事人律師聲請閱卷,未依規定簽具意見等部分,因均查無積極事證足認吳志成有何違失,合議庭均不併付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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