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炎亞綸先前遭網紅耀樂指控,於兩人交往期間發生性行為時拍攝私密片且散佈,由於當時耀樂未滿18歲,炎亞綸此行為已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因此士林地檢署主動介入調查。今年11月全案偵結,除了強制性交罪罪證不足,另兩罪均依法起訴,今(21)日士林地方法院首度開庭,炎亞綸睽違5個月現身鏡頭前,一身運動風打扮,面對鏡頭未受訪;據悉,原告耀樂則是為閃避媒體,早早就進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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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經士林地檢署調查後於11月8日偵結,檢方認定,炎亞綸於性行為時持手機正面拍攝,耀樂明顯能察覺,而後該私密片外流於網路上,兩人針對這部分的對話內容完全沒提及「不知情、偷拍」,因此就強制性交罪部分罪證不足、不起訴。但炎亞綸和耀樂發生性行為時對方未滿18歲,甚至還曾將兩人的私密片私下傳給兩名網友觀賞,就這兩部分已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1項、第38條2項,依法將炎亞綸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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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耀樂針對強制性交罪不起訴部分提出聲請再議,但於這個月8日遭高檢署駁回,全案不起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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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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