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陳姓男子與一名女性友人一起租房同住,兩人並非情侶關係,但男子卻三番兩次要求女子「陪睡」哄自己入眠,甚至強脫他衣褲發生性行為,還辯稱「發生過1次了,第2次也沒什麼」。對此法官一審依《強制性交罪》判他3年8月,二審時,因為陳男不知悔改,多次性侵女子,法官認為原審判太輕,撤銷改判他5年,仍可上訴。
幾日後,陳男與女子相約看電影後,回程途中,男子又轉往附近汽車旅館開房間,陳要求要抱著她睡覺,並第三度性侵得逞,最終女子忍無可忍,決定向警方報案、提告。台中地院一審時認為,陳男為滿足一己私慾,無視女子意願,欠缺對身你自主權觀念,造成對方身心受創,考量犯後坦承但至今沒有和解獲得原諒,依3個強制性交罪各判陳3年2月,應執行3年8月。
二審時,台中高分院認為,陳男連續對女子硬上3次,不僅不尊重她性自主,更可見陳男認為女子可欺而食髓知味,犯罪行為並非偶然。加上女子遇害後因壓力、憂鬱,常常不能單獨出門,需向精神科就診,無法維持原本工作。二審也認為,一審未詳加考量,竟僅均量處法定刑最低的3年再加2月,顯然過輕,撤銷改判他3年4月、3年6月、3年9月,3罪應執行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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