辜仲諒紅火案一審被判9年重刑,當初他立刻上訴要扭轉判決,結果二審法官,對於他身為銀行負責人,涉及背信罪從重量處,法官認為,中信公司高買低賣兆豐金股權,及結構債給紅火公司明顯違法,而且辜仲諒仍沒有清楚交代及繳回不法所得,因此加重刑期為9年8個月,併科罰金1億5千萬元。
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辜仲諒,2月底為了紅火案二審出庭時,臉上表情還很淡定,似乎對扭轉一審,遭重判9年很有信心,沒想到二審結果出爐,反而被加重刑期成9年8個月。高院發言人洪光燦:「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1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9年8個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億5千萬元。」
辜仲諒在93年,前總統陳水扁推動二次金改時,跟公司高層主導,高買低賣兆豐金股權及結構債,給親友成立的紅火公司,從中獲利約10億台幣,一審遭重判9年。
沒想到二審法官認為,辜仲諒違反銀行負責人誠信原則,對背信罪加重刑期,不法所得也沒有全部繳回。中信金前副董事長辜仲諒:「本人因為紅火案造成的紛擾,向社會大眾以及中信金,全體員工股東表示陳請之歉意。」
辜仲諒曾為了紅火案,避走海外2年,當年遭策反回國時,一度相當配合所有調查,並且低調投入公益活動,希望換取輕判或無罪,沒想到二審判刑更重,這樣的結果恐怕是當事人所始料未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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