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三峽區一名從事大樓帆布吊掛施工的王姓工人,因得知某名女子聘請其向姓友人去住處打掃、清潔,竟假借協助名義,跟著朋友去到A女住家。王男趁A女在房內剛沐浴完裹著浴巾時,擅自抓住她肩膀,調戲地說「想要發生性行為」,遭到訓斥後王男又出言恐嚇逼迫保密。事後A女氣得對王男提告,法官審理後依《性騷擾防治法》與強制罪,判王男4月有期徒刑。
判決書指出,案發當下受害人A女在房內剛洗完澡,身上裹著浴巾,王男突然冒出來,趁她不及防備、抗拒之際,用右手抓住其肩膀,充滿調戲含意地說「想要跟妳發生性行為」。而A女聽後立即表示反對,更加以訓斥,不過王男卻「見笑轉生氣」,將A女房門關上稱「你一定要保密,不可以把這件事情講出去,不然我不開房門」,妨害A女自由離去權利。
法官審酌王姓男子為了滿足一己私慾,藉助協助打掃清潔被害人住處而有接觸機會,擅自觸摸其肩膀及用語言性擾騷,造成被害女子產生被冒犯、不舒服感受,顯然欠缺尊重他人對身體自主權及心理感受,實屬不該。王男犯後雖已坦承犯行尚有悔意,但至今未和被害人達成和解,衡量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依《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擾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刑法》強制罪判有期徒刑3月,合併應執行4月,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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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身體自主權,遇到性騷擾勇於制止、勇敢說不,請撥打113、110
◎現代婦女基金會 性侵害防治服務專線02-7728-5098分機7
◎婦女救援基金會 02-2555-8595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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