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姓女子打翻電熱水壺,熱水潑灑到3個月大的兒子頭部,江女未及時送醫,導致男嬰呼吸衰竭死亡。江女被一、二審依過失致死罪判刑1年4月,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高雄地檢署起訴書指出,江女於民國100年7月12日上午10時許與丈夫楊姓男子在高雄住處照顧3個月大的兒子,江女不慎勾到放在地墊上的電熱水壺電線而打翻電熱水壺,壺內熱水噴灑到男嬰的左耳、左後腦,造成男嬰二級燒燙傷。
江女、楊男2人考量經濟不寬裕,未將男嬰及時送醫,僅自行購買燙傷藥塗抹在男嬰的傷口;同年7月18日上午,夫婦2人起床發現男嬰無意識,將男嬰送醫急救後不治。案經醫護人員通報警方,並移送檢方偵查、起訴。
一審的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江女供稱,他與丈夫經濟狀況不好,怕花費很多錢,因而未將男嬰送醫,也擔心被人知道案情後大女兒及男嬰會遭社會局安置。
合議庭認為,江女、楊男未能坦承犯行,且因醫療費問題而放任顱顏遭燙傷、染有重度肺炎及餵食不良的男嬰呼吸衰竭死亡,讓男嬰生前遭受相當時間及程度痛苦:另考量江女過失未注意周遭環境安全使男嬰遠離危險源,依過失致死罪判處江女1年4月有期徒刑、楊男10個月有期徒刑。
案經江女上訴,二審由高雄高分院審理;楊男的案件,因他未上訴而定讞。
二審認為,江女未注意男嬰身體異常,並將男嬰死因歸咎於自身體質不良,她雖口頭上表示知錯,仍未見深切檢討,無視一條無辜小生命逝去,實不宜輕縱,仍判處江女1年4月有期徒刑。
最高法院認為二審量刑妥適,日前駁回江女上訴,全案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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