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警察局黎姓警務正,日前因持有並施用安非他命遭查獲,警政署、刑事局認為他有損警譽,將他記2大過且免職處分。黎男不服提告,並主張施用毒品僅有損身體,並未影響工作,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判黎敗訴,全案可上訴。
全案源於前(110)年3月間,北市警方網路巡邏時鎖定1名毒蟲,假意相約開毒品,警員赴約時當場在該名毒犯身上查獲安非他命毒品,當場將他上銬逮捕,事後清查其身分竟是刑事局指紋科黎姓警務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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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員在同年3月向單位請辭遭拒,刑事局召開考績委員會,認為黎員行為有損警譽,決議將他記2大過並免職。黎男不服,不僅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出復審遭駁,事後又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訟。
據了解,黎男主張自己在工作上表現優異,還曾榮獲鑑識楷模,且不斷地精進,接連取得碩士、博士學位,但因思慮不周而觸法,且已獲檢察官緩起訴確定,經醫師診斷也無成癮,並不影響分內工作,考量若失去申請退休資格,恐影響生計,主張應撤銷免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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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審酌警政署以黎員施用安非他命,言行失檢,嚴重影響公務人員聲譽,決定對他提出2大過處分,並根據刑事局建議予以免職,全案均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規定,均無問題,因此判黎員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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