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一名黃姓男子不滿鄭姓女提分手,又和另一名李姓男子互動親密,去年4月,鄭女向黃男告知,自己要與李男出門,黃醋性大發,撂來蘇姓友人合力痛毆李男,黃男殺紅眼,持彈簧刀狂刺李男背部,導致李男主動脈、肺臟刺創大量出血,送醫不治。一審法官認為,黃男推諉、卸責遭判其14年徒刑,共犯蘇男3年6個,但二審法官認為,蘇男雖有多項前科,但僅到場助陣,非主事者,改判2年6個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2022年4月11日下午5點多,鄭姓女子告知感情男有黃男,自己當晚將和李男外出見面,黃男因鄭女近期提分手,又和李男互動親密,懷疑自己被戴綠帽,決定找李男談判,當晚撂來蘇姓友人,由另一名黃姓友人駕車,出發尋人。黃男想起李、鄭二人時常到鵬灣大橋下密會,3人便殺到橋下的停車場,果然直擊男女倆在車上有說有笑。
黃姓駕駛將車輛堵在李男車輛後方,黃姓男子和蘇姓男子隨即下車,將李男拖下車痛扁,黃男被怒氣沖昏頭,掏出彈簧刀用力朝李男肩膀、背部猛刺,導致李男左背及左肩2處刺傷,主動脈及肺臟刺創,大量出血氣血胸。黃男刺完人還不罷手,拿起路邊三角錐砸爆李男轎車車窗,蘇男也拿起李男的雨傘,敲擊擋風玻璃。
李男送醫搶救後宣告不治,黃、蘇二男也被警方依殺人罪嫌送辦,而黃男報案當下,只向警方說,鵬灣橋下有人打架受傷,並未第一時間供出實情,不符合自首條件,初訊時,又否認犯行,且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一審法官認為,黃男不屬於直接故意殺人,未達極刑刑度條件,判處14年有期徒刑,而共犯蘇男曾涉有槍砲、毒品等前科,與被害人無瓜無葛,竟動手毆打毀車,也未與家人和解,判處3年半徒刑。
蘇男、檢方不服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法官維持黃男14年之判決,至於蘇男部分,法官認為,其素行不良構成累犯條件,又未與被害家屬和解,但依照其對死者造成之傷勢,不符傷害致重傷罪,認為原判決過度評價,兼衡蘇男只是受邀助陣並非首謀,改判2年6個月徒刑,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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