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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撞死人判6個月!檢提上訴 因和解改判緩刑「罰金也免繳」

記者 賴慧津 報導
發佈時間:2023/02/27 13:23
最後更新時間:2023/02/27 13:23
台灣因為頻繁出現汽機車不禮讓行人,造成不少死傷意外。(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台灣因為頻繁出現汽機車不禮讓行人,造成不少死傷意外。(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台灣因為頻繁出現汽機車不禮讓行人,造成不少死傷意外,還就此被外媒冠上「行人地獄」的標籤。而彰化一名詹姓男子在2年前開車經過路口準備左轉時,不慎撞上一名騎著醫療電動代步車,經由行人穿越道過馬路的許姓婦人,造成對方傷重死亡。法院依過失致死罪一審判詹男6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檢方不服再提上訴,二審法官以詹男已與被害人家屬和解等理由,改判緩刑,且無需繳交罰金。

判決書指出,詹男2021年11月12日上午開車行經彰化市慈生街、中正路口準備左轉時,有一名騎著醫療用電動代步車的許姓婦人,正在過馬路,兩人不慎撞上,造成許姓婦人死亡。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認為,電動代步車視為行人活動輔助器材,依一般行人管制規定,詹男應負100%肇事責任。

 

詹男開車行經彰化市慈生街、中正路口準備左轉時撞上許姓婦人。(圖/翻攝自google map街景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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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男事後坦承犯行,彰化地院簡易庭以詹男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禮讓行人,依過失致死罪將他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而檢方及詹男均不服一審判決,分別提起上訴。檢方指出,易科罰金的條件為「判刑6個月以下」及「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而詹男的法定刑雖為5年以下,但經《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加重其刑,已不符合易科罰金判罰條件;詹男則主張已和被害人家屬和解,盼法官可以宣告緩刑。

 
二審法官認為,檢察官上訴有理由,詹男所犯過失致死罪在加重其刑後,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最終改判詹男6月徒刑,不得易科罰金。

彰化地方法院。(圖/翻攝自google map街景圖)

不過,由於詹男已與被害人成立和解,法官審酌其無前科紀錄,肇事後當場自首,坦然面對法律責任,「一時失慮致蹈刑章」,因此予以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益團體提供80小時的義務勞務。全案定讞,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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