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北市議員童仲彥被控任內詐領助理費新台幣5萬餘元,遭判有期徒刑3年10月定讞,已入監服刑。童仲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日前裁定不受理。
童仲彥被控於民國100年10月間假借以每個月新台幣3萬元價碼,聘用蔡姓男子當助理,並向台北市議會申請自聘公費助理補助費;但實際上並未聘用蔡男,詐取公費助理補助費新台幣12萬3842元。檢察官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童仲彥。
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判童仲彥有期徒刑7年6月、褫奪公權4年;偽造文書罪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
二審則認定,蔡男確實沒有做助理工作,但童仲彥有自費聘請陳姓女助理4個月,月薪1萬8000元,共計7萬2000元,經扣除7萬2000元,童仲彥實際詐領金額為5萬1842元,改判3年10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背法令,駁回童仲彥上訴,全案確定。童仲彥入獄服刑中。
童仲彥主張,申報公費助理費與議員職務縱有密切關聯,也非行使職務,他縱領取助理補助款,並未侵害公務員執行職務廉潔公正的法益,相關規定違反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及人身自由的保障等。
憲法法庭審理後認為,童仲彥的聲請尚難謂其有何違反憲法原則而具憲法重要性,以及有何侵害他基本權利而有貫徹的必要,聲請於法不合,裁定不受理。(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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