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商翁茂鍾因炒股遭判刑1年,獲准易服社會勞動,卻勾結員警造假;二審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判處翁茂鍾1年10月徒刑,最高法院今天駁回檢察官上訴,全案定讞。
全案緣於,涉及司法圈醜聞的佳和集團前董事長翁茂鍾因炒作佳和公司股價等案,民國100年間經台灣高等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5月及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於100年10月24日確定,由南檢代執行。
台南地檢署核准翁茂鍾易服社會勞動,應履行社會勞動2196小時,自101年1月3日起履行;南檢101年9月25日認定翁茂鍾已履行完畢,簽請結案。
台灣高檢署發現翁茂鍾易服社會勞動執行涉嫌作假,發交南檢偵辦;南檢查出,翁茂鍾涉串通已退休的前麻豆警分局官田分駐所副所長楊博賢,在社會勞動工作日誌填載不實履行日期及時間。
一審台南地方法院去年9月宣判,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判翁茂鍾2年2月;楊博賢判刑1年10月,緩刑4年,須支付國庫新台幣50萬元。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理。檢察官認為一審量刑過輕,主張應把被翁茂鍾未確實易服勞動的1年有期徒刑加入為本案刑期,判處3年2月才適當。
二審認為,社會勞動工作日誌並非楊博賢職務上所掌的公文書,一審認定翁茂鍾、楊博賢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有誤,應論以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的法定刑比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輕,一審在錯誤適用的法律為基礎進行量刑,有過重的瑕疵,因此撤銷改判。
二審審酌,翁茂鍾身為受刑人,已獲法律寬典獲准易服社會勞動,卻利用政商人脈關係逃避刑罰執行,嚴重破壞國家刑罰執行公正性,惡性非輕,判刑1年10月。
二審另考量,楊博賢當時因翁茂鍾曾任「台南縣警察之友會」理事長身分,加上接獲警界長官囑咐要關照翁茂鍾,而一時私心縱容而觸法,犯後坦承犯行,已有悔意,判刑1年6月,緩刑4年,支付公庫40萬元。
台南高分檢認為二審判決有適用法律違誤、量刑失當等違背法令之處,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法,今天駁回檢察官上訴,全案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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