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府水利局前污水工程科長林川瑜,在辦理下水道工程標案期間,向承包商要求提供轎車供私人使用,遭起訴後還辯稱是慣例,涉嫌貪污罪,遭到台中地院判處8年有期徒刑,並褫奪公權4年,全案可上訴。
台中地方法院行政庭長李進清:「106年的6/26到7/11中間的某時,有提供了一輛車輛供林川瑜使用,所以合議庭認定被告林川瑜,所犯是貪污之罪,而判處有期徒刑8年,同時褫奪公權4年。」
2017年工程標案期間,林川瑜要求廠商,提供給他車輛,廠商擔心得標工程會被刁難,就答應提供給林川瑜車輛,還負擔油錢停車費ETC,以及違規罰鍰維修費等等,累積多達23萬1322元費用,而且還用「公務車」,來跑私人行程。
台中地方法院行政庭長李進清:「使用廠商車子的時間其實長達將近2年,從106年的7/15到108年的7/22,那當然其中有稍微換了一下,不同號碼的車輛。」
林川瑜沒有否認,把廠商提供的車輛,拿來當作自家車開,而且還向法官辯稱,廠商贈公務車「是慣例」。
台中地方法院行政庭長李進清:「被告確實有這樣的答辯,但是合議庭經過整體的審理調查之後,而認定本案並非單純所謂的陋習。」
法官不接受林川瑜辯詞,認為他身為科長,是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公務員,沒有奉公守法還收取不當利益,法庭上也不見反省,判處8年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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