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殺警案震驚全台,攸關警察用槍時機的《警械使用條例》修法也備受關注,今(30)日終於在立法院三讀通過,朝野達成共識,指出警察人員在4種情境之下得以直接射擊。對此,基層警員表示修法通過是好事,有「被支持」的感覺,但是否真的會「大膽用槍」,仍要視臨場狀況而定。
《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主要規範員警用槍時機,現增列警察人員在執行勤務時,若認定犯罪嫌疑人、行為人有「以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挾持、脅迫警察人員或他人時」、「有事實足認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意圖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時」、「意圖奪取警察人員配槍或其他可能致人傷亡之裝備時」、「其他危害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情況急迫時」等4情況,皆大膽使用槍械射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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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下午三讀通過之後,記者實際走訪第一線執法的派出所,警員們得知修法通過後紛紛表示欣慰、贊同,「有種被支持的感覺」。1名入行僅4年的警員坦言在開槍前仍會擔心是否誤傷民眾或是同事而有所顧慮,但現在法條明確指出4種狀況之下可直接開槍,未來執法同仁們在使用槍械上會更有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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