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14日下午1點多左右,在台中市北區久停一輛轎車,雖然停好在車內,但被眼尖的民眾發現,並熱心上監理單位查詢,證實這輛車是車牌註銷車,立馬報警,員警到場後,再經確認為違停註銷車,將這輛車當場拖走,並依法開罰。
第二警分局長陳家銘表示,車輛牌照被註銷後,車主刻意將廢棄車輛停放於路邊,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懸掛他車號牌或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將依法開罰,可處3600元以上到108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車輛及扣繳其牌照。
根據警方統計,自今(111)年到本月26日,占用公共道路情形的違規案件,在台中市北區總共處理了46件。警方也提醒民眾,車輛應妥適保管,不可利用閒置廢棄之車輛占用停車格或車位,以避免受罰,若發現有註銷或異常車牌之車輛停放於路邊,請主動與當地轄區警方聯繫,或撥打110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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