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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家暴令,是不是真的有所謂的空窗期?執行保護的警方表示,按照法規,分為緊急保護令和通常保護令2種,當事人如果覺得生命受到立即的威脅,法院在4小時內,就會核准緊急保護令,如果時間有需要延長,法官在審理後,就會核發通常保護令,期間還是有受到法律的保障。
家暴案件是不是出現所謂的空窗期,內政部長廖了以首當其衝,得面對問題。記者:「12月到1月有空窗期,會不會變成制度殺人?沒辦法保護當事人?」內政部長廖了以:「呃,這個問題我等一下就去研究個案。」
要了解的不只是個案,各縣市都有的家暴防治中心,到底能不能完整發揮作用才是重點,除了家暴防治中心,當然還要有執行公權力的警方。北縣婦幼隊副隊長蔡淑琳:「在對被害人做(禁止)動作,就可以把他當現行犯逮捕,最高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當事人覺得生命有立即性的威脅,要先申請緊急保護令,在4個小時之內就會生效,接著才是一般保護令的法庭審理程序,這次的個案,家屬誤會中間有所謂的空窗期,法律還是有保護當事人,可是警方根本沒有時間救人,無關制度殺人,但制度的確有改進的空間。
舉例來說,只要違反保護令當中列出的限制,太靠近當事人,或是接近當事人的住所,當事人就有權利馬上報案,但是如果根本沒時間報案?如果當初根本沒想到會發生兇殺案件?意外狀況誰能預料,這個血淋淋的慘案就是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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