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仙塵爆案造成15人死亡、400多人受傷,被害人陸續求償。二審就2案今仍認定八仙公司出租場地與塵爆發生並無因果關係,只判決主辦公司及負責人呂忠吉賠償共1357萬多元。可上訴。
全案起於瑞博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玩色創意國際有限公司民國104年6月27日在八仙樂園「快樂大堡礁」辦「彩色派對」,發生粉塵爆炸,造成15人死亡、400多人受傷。
其中,楊姓被害人在塵爆中受有燒傷面積58%,提起求償訴訟。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判玩色、瑞博公司應連帶給付新台幣371萬6327元,呂忠吉這部分負連帶給付責任;玩色、瑞博公司另各應給付楊姓男子80萬元。
另外,簡姓被害人在塵爆中受有燒傷面積70%,她與父母提起求償訴訟。一審法院判玩色、瑞博公司應連帶給付605萬8844元、100萬元、100萬元,呂忠吉這部分負連帶給付責任。
2案在一審都未認定八仙公司須負賠償責任。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宣判。
二審指出,維持一審判決,認定塵爆事故肇因於色粉噴灑濃度過高及主辦單位未能有效防免高溫電腦燈與色粉接觸,八仙公司出租場地的行為與塵爆事故的發生並無因果關係。
二審表示,楊姓被害人部分,主張扣除已領取犯罪補償金,還受有381萬6327元損害(與一審判決相差10萬元),以及他的父母也求償各5萬元,考量玩色、瑞博及呂忠吉都同意請求、不抗辯,如數判決。簡姓被害人部分,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還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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