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底,新北市一名劉姓男子開車經過泰山區某國小前方時,竟然直接從車內扔鞭炮到學校門口,一瞬間炸出火光立刻就引起校方注意。轄區員警獲報後循線展開調查,鎖定施放鞭炮的劉姓男子,他也坦承犯案,供稱是因為和其他車輛發生行車糾紛才會施放鞭炮洩憤,後續他也被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鍰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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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在5月26日上午6時許,泰山區某國小前方突然傳來鞭炮聲響,雖然當時還沒有放暑假,不過幸好學校因為疫情關係停課,沒有孩童因此受到驚嚇,但也確實造成安全疑慮,學校趕緊通報轄區員警到場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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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審理後認為,鞭炮、煙火發射時將產生高溫、高熱,若對人體、住家發射將造成灼傷、燃燒,足以對他人的生命、身體、安全、財物構成威脅。而劉姓男子在公眾往來通行的國小前馬路扔鞭炮,如果有行人、車輛經過,必因此受驚嚇而有肇致意外或交通事故發生,認定他涉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4款投擲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處罰鍰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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