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司法史上頭一遭,在押嫌犯因為「速審法」而無條件獲釋!16年前,在台北市經營房產仲介的黃春樹遭綁架撕票,警方逮捕3名嫌犯後,咬出同夥徐自強,歷經5次非常上訴,8度死刑;18日上午高等法院更八審宣判,徐自強無期徒刑,250萬交保,全案還能上訴。但就這麼巧,速審法在5月19日生效,「審判中羈押不能超過8年」的規定,讓徐自強就算繳不出保金,19日當天也能無條件獲釋。
他是徐自強,表情木然、態度鎮定,涉嫌房產業者黃春樹綁架撕票案,18日早上出庭聆聽更八審宣判,被判無期徒刑,裁定250萬元交保。徐自強母親:「徐自強想要的就是還他一個公道,還他一個清白,正正當當的無罪這樣走出來。」
長年為兒子奔走的母親,認為這不是他們期待16年的結果,卻也慶幸即將和兒子相聚,但對於被害家屬來說,當年的傷痛,怎麼忘得了?
民國84年,台北市房仲業者黃春樹遭到擄人勒贖,最後被發現棄屍汐止,幾個月後逮捕黃春棋等3人,自白徐自強涉嫌殺人,89年獲判死刑定讞後,同夥卻又大翻供,檢察總長因此提出4次非常上訴,律師也聲請釋憲大法官解釋,嫌犯自白並不能當作定罪的唯一證據,檢方再提非常上訴,進入更審程序後,徐自強8度被判死刑。
直到去年更七審,法官認為他只擄人勒贖沒撕票,改判無期徒刑,卻因為速審法,徐自強暫時能離開待了16年的台北看守所。高院行政庭長洪光燦:「19日凌晨零時依舊沒有具保的話,就依據我們速審法的規定,本院合議庭會根據法律規定,而將被告進行釋放。」
18日宣判、19日生效,8度被判死刑的被告竟能重獲自由,成為司法首例,外界不免擔憂,速審法或許能讓在檢警證據上蒐集更確實,但8年一到就得放人,也勢必壓縮刑案調查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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