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電嘉義區營業處王姓等4名員工被控自101年至105年間負責稽查時,竟收受漁塭業者賄賂而排除稽查,任由竊電造成台電鉅大損失,檢方依法起訴,並建請從重量刑及不宜緩刑。
台電嘉義區營業處表示,遭起訴的4人中,其中曾擔任稽查課班長的王姓男子已於民國105年10月退休,其餘戴男、蔡男及王男仍在職服務,因3人非公務人員身分,營業處等收到起訴書後,將召開獎懲委員會,針對人事、法律等層面,討論3人後續處置。
嘉義地檢署今天發布起訴書指出,台電嘉義區營業處王姓等4名員工,於101年至105年間負責嘉義縣稽查業務時,均知悉漁塭業者為減輕電費負擔,會暗地破壞電表封鎖印及內部結構,使電表計算失準,藉此減少電費支出。
王姓等4名台電員工竟收受多名漁塭業者餽贈的水果、漁獲及現金,作為其掩飾業者變更電表短付電費行為的對價,因而迴避對行賄業者的漁塭電表進行稽查。
檢方調查,台電員工與多名漁塭業者還成立名為「聯合會」的Line群組,主要用來通報台電公司稽查員稽查的路線及進度。
檢方表示,曾擔任稽查課班長的王男還將所收受的賄款成立「公基金」,用以支應涉案員工在國內旅遊食宿或不定期聚餐的費用;案經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蒐證調查後,檢方於109年8月間指揮調查官執行搜索,查扣記事本、禮金簿等證物,並傳喚台電員工王男等4人及蔡姓等多名漁塭業者到案。
檢方依詐欺得利等罪嫌起訴王男等4人,並考量其中已退休王男及戴男、蔡男3人利用專業職務權限,圖謀轄區漁塭業者不法利益,進而朋分不法利益部分,造成台電鉅大損失,建請從重量刑,且不論3人是否有認罪,均不宜給予緩刑機會;另外,涉及竊電的多名漁塭業者,因與台電和解賠償損失,均為緩起訴處分。(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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