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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機要費案更二審辯結7月宣判 馬永成、林德訓喊冤

責任編輯 賴慧津 報導
發佈時間:2022/04/22 22:20
最後更新時間:2022/04/22 22:20
國務機要費洗錢案前總統陳水扁遭控牽涉其中。(圖/TVBS資料畫面)
國務機要費洗錢案前總統陳水扁遭控牽涉其中。(圖/TVBS資料畫面)

高院今天更二審審理纏訟逾15年的國務機要費案,前後任總統辦公室主任馬永成、林德訓主張沒有貪污、偽造文書,請求法院判決無罪。法官訂7月15日宣判。

馬永成、林德訓被控與前總統陳水扁及其妻子吳淑珍、時任總統府出納陳鎮慧等人,於民國89年至95年間,侵占、詐領國務機要費共新台幣1億餘元。一審時,馬、林2人分別遭重判20年、16年。案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院進行更二審。

 

馬永成今天在最後陳述時表示,國務機要費始於民國38年的總統府,隨後才有五院院長、部會首長、縣市長的首長特別費制度,而首長特別費已除罪化,豈有兒子無罪,媽媽有罪的道理。

馬永成說,近日立法院審議攸關國務機要費除罪化的會計法修正草案,外界指是為了個案解套的說法只對了一半,因為只有總統有國務機要費,無法有通案。

他表示,當年立院修正會計法將特別費除罪化,草案包括國務機要費,但陳水扁為加速修法,聲明不要納入國務費,並非兩者真有不同,將國務費納入除罪化是公平作法,才能解決兒子無罪、媽媽有罪的荒謬現象。
 

林德訓說,總統辦公室主任無權過問國務機要費支出,而且怎麼可能幫人貪污上億元,自己卻連1毛錢也沒拿,請求法院判決無罪。

公訴檢察官論告指出,陳水扁等人將國務機要費用於私人家庭支出,應予非難;國務機要費與首長特別費性質不同,否則朝野立委日前何須為此爭執,何苦來哉。

公訴檢察官表示,陳水扁提出21項機密外交支出,僅9項與兩岸、外交有關,且若真有支出,為何偵查中僅提出6項,其餘項目則採擠牙膏方式提出,認為馬永成、林德訓等人犯罪事證明確,請法院依法量刑。

全案緣於,台灣高檢署查黑中心、最高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均已裁撤)先後起訴陳水扁等人所涉4大案(國務費案、南港展覽館案、龍潭購地案及洗錢案);案經併案及一、二、三審審理及發回後,部分案件已判決確定,其餘部分由台灣高等法院進行更二審。

最高法院發回更二審的部分包括,陳水扁、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所涉國務機要費案,吳淑珍、扁家友人蔡銘哲、前力麒建設董事長郭銓慶被訴南港展覽館案洗錢案,陳水扁、吳淑珍、陳鎮慧、蔡銘哲、郭銓慶被訴國務機要費洗錢案,以及陳水扁的兒子陳致中、媳婦黃睿靚被控洗錢案。

更二審近期密集審理,除陳水扁停審、吳淑珍請假,其餘被告均到庭;馬永成、林德訓涉案部分今天辯論終結,其餘被告8日已辯論終結,全案7月15日宣判。(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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