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斯特公司在疫情期間哄抬藥用酒精價格,巫姓負責人遭起訴,一審判刑1年。二審今天考量他認罪等,仍判1年徒刑,緩刑3年,須支付公庫新台幣15萬元。可上訴。
因應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疫情,衛生福利部在民國109年3月18日公告,將領有藥品許可證的藥用酒精及防疫清潔用酒精,增列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2條的防疫物資內,不得哄抬物價。
新北地檢署調查,百斯特有限公司領有販賣藥品的許可執照,卻在109年3月18日至4月15日間,涉嫌哄抬藥用酒精價格;1瓶0.5公升、原價約50元的75%藥用酒精哄抬至400餘元;一桶4公升原價約293元的75%藥用酒精哄抬至2600餘元。檢方將巫姓負責人起訴。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依「哄抬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或其他防疫物資價格罪」判處巫姓負責人1年徒刑,犯罪所得33萬餘元追繳沒收。
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駁回上訴,維持巫姓負責人1年徒刑,宣告緩刑3年,須向公庫支付15萬元。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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