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一名蕭姓女子7年前在結婚前突然懷孕,但不確定孩子生父是誰,原本她有打算墮胎,找了曾交往過的曾姓富商簽名同意,但曾男怕「殺生」不願意,因此給了2900萬讓蕭女安心養胎生產。但女方拿到錢後仍不想要孩子,找了當時張姓男友幫忙簽名,張姓男友深愛對方明知孩子不是他的,最後仍娶蕭女進門還撫養小孩,但養了6年就反悔,向女方提告支付他207萬餘元扶養費和工作損失,但法院判決免賠。
豈料,2019年時曾姓富商打官司,確認張男與小孩親子關係不存在;之後張男和蕭女感情生變,在2020年7月協議離婚。張男認為自己遭到對方欺騙,為了照顧孩子,不僅辭掉工作,還掏出自己積蓄養孩子,6年來45萬扶養費、工作損失186萬,要求蕭女應賠償207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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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院審理後,蕭女反駁張男指控,婚前就告知對方孩子非他的種,但張男仍表示願意娶她和照顧孩子,而且婚後自己每月給2萬元生活費給張男,連保母費也是她支付,期間對方還不停向她要錢買名牌包和車子。法官審酌蕭女提出相關收據、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張男帳戶交易明細等,認定女方所言全部屬實,其支付費用金額遠大於男方支出費用,女方的確有依照自己經濟能力分擔對孩子的扶養義務,並未因此獲得不當利益,判決張男敗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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