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人妻指控,丈夫過世後公婆擅自賣出登記在丈夫名下的房產,她依照繼承人資格,帶女兒向公婆求償房地市價2511萬多元。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房產是公婆購買,在先生4歲時「借名登記」,當時年幼的他不可能自己出錢購買,因此認定房產所有人是公婆,判決媳婦和孫女敗訴。
全案經由台北地院審理,公婆主張,該房地借名登記在兒子名下,當時他年僅4歲,根本沒錢購買,且兒子在6歲時就和他們旅居美國,期間只有短暫回台就醫,兒子長期不在台灣,因此不清楚房產事情。公婆還說,由於房產是他們夫妻倆使用、管理、出租他人,相關稅款也是他們繳納,因此認為依照《民法》相關規定,房產並非兒子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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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法院審視相關證據資料,房產是在1980年購買,當時兒子的確年僅4歲,明顯無購屋能力,之後房產長期租給某機械公司,稅款也的確由公婆繳納。加上兒子在1985年出境到美國後,直到2017年12月10日才首次返台,前後僅短暫回台2次,因此認定公婆主張兒子長年旅居國外,不可能管理房地,該部分與事實相符,因此判決媳婦和孫女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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