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姓男子涉嫌於103年間劫財劫色,持鐵鎚打死退休女教師,歷審5度判他死刑。最高法院認為,更三審判處死刑的理由不完備,日前撤銷原判決,發回高雄高分院更審。
全案起於民國103年12月間,劉男不滿女友分手,騎機車尋找女友以求挽回未果,在高雄市左營區哈囉市場附近發現買菜後準備駕車離去的退休女教師,萌生強盜車輛犯意。
劉男被控利用被害人開門上車之際,以鐵鎚重擊被害人,使被害人癱坐在車內右前座,見被害人似有甦醒跡象,再持鐵鎚重擊。
由於被害人車輛排檔設有暗鎖,劉男無法將車開走,進而搜刮被害人皮包中的新台幣2000元,並性侵被害人(已判刑10年確定)後離去,被害人終因頭部粉碎性骨折等14處重創傷口大量失血而死。
一審高雄地方法院以劉男行凶手法泯滅人性,無再教化遷善可能,依強盜殺人罪判處死刑。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維持死刑。
案經最高法院3度發回更審,更一審、更二審、更三審均判處劉男死刑。更三審判決理由指出,若僅對劉男處無期徒刑,不足以評價劉男凶惡犯罪罪責,依強盜殺人罪,判處劉男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但最高法院認為,劉男是否強盜死者皮包內的2000元現金,攸關是否構成強盜殺人罪,此部分尚待補強證據;此外,強盜殺人罪法定刑期是無期及死刑,劉男並非計畫犯案而是隨機挑選殺人,原審判處死刑的理由不完備,因此撤銷發回更審。(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