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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手好腳好偷泡麵 遊民遭公訴7年

記者 黃志偉 彰化 報導
發佈時間:2008/06/05 12:36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15:06

彰化一名52歲遊民連續2、3天沒錢吃東西,餓到拿著釘拔鐵條到附近工寮搶泡麵吃,檢方以加重強盜罪求刑7年以上徒刑,但法官卻引用西漢古文,認為遊民搶泡麵只是為了填飽肚子,並沒有傷害人,從輕判了遊民3年8個月。

52歲黃姓遊民平常以拾荒維生,但去年12月底,他因為沒錢吃飯餓了2、3天,竟拿著拔釘子用的鐵條,到附近工寮搶了這17包泡麵,檢方認為遊民搶東西還拿凶器,求刑7年以上重罪,但沒想到,判決下來7年刑期減半只有3年8個月。

彰化地方法院法官吳俊螢:「持械強盜固然是7年以上重罪,但是本件被告因為飢餓難耐,搶得的物品是泡麵一箱,法院認為量處他3年8個月,已經屬於適當。」

判決書中,法官罕見地引用西漢古文,認為遊民是餓過頭才會想到偷泡麵,適用減刑規定,不過檢察官反駁遊民又搶又偷,犯案不只1件。彰化地檢署襄閱張慧瓊:「本案發生前1個月,被告曾經在超市偷了泡麵、餅乾這些物品。」

檢察官認為,黃姓遊民身體健全卻不工作,只為了肚子餓就搶東西吃,對於法官判決無法認同,決定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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