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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銓慶涉助扁家洗錢更二審 辯護人請求免刑

責任編輯 黃詩惠 報導
發佈時間:2022/01/13 20:36
最後更新時間:2022/01/13 20:36
前力麒建設董事長郭銓慶(右2)被控在前總統陳水扁國務機要費及南港展覽館案涉嫌洗錢。(圖/中央社)
前力麒建設董事長郭銓慶(右2)被控在前總統陳水扁國務機要費及南港展覽館案涉嫌洗錢。(圖/中央社)

前力麒建設董事長郭銓慶被控在前總統陳水扁國務機要費及南港展覽館案涉洗錢,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今天開庭,辯護人主張郭銓慶自白犯行,偵查期間供出重要案情,請求判處免刑。

全案緣於,最高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已裁撤)偵辦前總統陳水扁涉嫌貪污國務費、南港案、龍潭購地及疑洗錢案,民國97年12月12日起訴陳水扁、妻子吳淑珍、兒子陳致中、媳婦黃睿靚等人,案件歷經一、二、三審審理及發回後,部分案件已判決有罪確定,剩國務機要費及洗錢案,目前由高院進行更二審、法官李世華承審。

 

郭銓慶因扁案遭起訴涉訟至今13年,一審遭判3月、二審獲免刑遭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判決指出,郭銓慶在南港展覽館案中,透過被告蔡銘哲(前總統夫人吳淑珍助理自居)行賄吳淑珍約新台幣9000萬元,又於共同參與洗錢,疑阻礙真實發現,但郭銓慶在偵查中就洗錢案情重要相關的待證事項做出明確供述。

更一審指出,郭銓慶主動提交妹妹郭淑珍在二間國外銀行的帳戶明細資料,指這是借吳淑珍使用,使檢察官能迅速掌握海外洗錢全貌,又於原審主動捐款新台幣3000萬元給公益團體,依圖利罪判刑6月、洗錢罪判刑2月,合併應執行7月徒刑。

最高法院於民國101年就郭銓慶被控圖利罪部分,駁回上訴而確定,另就他在南港展覽館案洗錢及國務機要費案洗錢部分,撤銷發回。
 

高院更二審今天開庭,傳喚郭銓慶出庭;辯護人主張郭銓慶自白犯行,且在偵查期間供出重要案情,應適用證人保護法規定,請求判處免刑。(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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