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男子黃子洋酒駕衝撞林男一家釀1死3傷,案發後第18天偵結,雄檢今天上午依公共危險、殺人罪起訴,建請重判。高雄地院晚間審理後認同檢方見解,依殺人罪裁定延押2個月。
高雄地檢署偵結後,認為38歲黃子洋酒駕導致1死3傷,具有不確定故意殺人,涉犯刑法不能安全駕駛、殺人既遂及未遂罪等,上午依法提起公訴,建請高雄地方法院從重處刑。法官審理後晚間認同檢方見解,依公共危險、殺人罪裁定延長羈押2個月,未禁見。
黃子洋去年12月26日晚間和3名友人在某咖啡店喝酒,他在喝完威士忌後開車載著友人準備前往另家熱炒店吃晚餐,但卻撞上正在過馬路林家4口,導致45歲林姓男子和2名女兒重傷送醫,迄今仍在治療復健中,37歲范姓妻子則當場喪命。
高雄地檢署偵結認為,黃子洋明知車輛無法正常操控可能致用路人死傷,卻仍在無法安全駕駛狀態,不顧友人勸阻執意開車上路,沿途高速行駛、闖越紅燈、任意變換車道超車、猛踩油門又急煞,最後在前金區河東路、國民街路口高速撞擊行人穿越道被害林姓一家4人致1死3傷,黃子洋的呼氣酒測值更達每公升1.24毫克。
雄檢指出,依刑法第185之3立法理由內容,黃子洋對於縱使可能肇事致人於死,也不違背其本意具有殺人犯意。在具體個案如認定有殺人故意,自可改依殺人罪論處,此案非司法首例,先前也有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支持此見解,據此依殺人等罪起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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