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男子,日前和人有糾紛,沒想到半夜在路上巧遇,竟然當街抓住對方衣領、還撿起石頭作勢攻擊,事後遭提告恐嚇,法官判決出爐,拘役三十天、易科罰金三萬元,法界人士表示,石頭雖然不是違禁品,還是有殺傷力,拿來當武器,照樣得面對刑責!
記者郭穎:「兩名男子深夜一點多在街頭發生衝突,沒想到其中一人竟然揪住對方的衣領,甚至還撿起地上的石頭當作武器作勢毆打對方。」
原來差點動手的這名蔡姓男子和對方曾有糾紛發生衝突,當天半夜在街頭巧遇質問對方為何不賠錢,而且也沒有誠心道歉,一言不合兩人在路邊爆發衝突,一氣之下竟然撿石頭想朝對方狠K。
事發在新北市,這名年約38歲的蔡姓嫌犯事後挨告恐嚇,開庭時向法官坦承情緒失控才會做出脫序行為,遭判拘役30天易科罰金3萬元,發生衝突拿東西當武器,可別以為不是危險物品就沒事。
資深刑警:「暴力行為妨害自由行為,那當然就依它這個,刑法的相關罪刑來處置,像甩棍、電擊棒(違禁品)它可能有一些相關行政的這個罰則。」
像是甩棍、電擊棒等等,明文規定屬於違禁品拿來當武器除了當場查扣,最高可依社維法開罰3萬,如果不是違禁品不會查扣,但還是可能會有刑責。別以為不當球棒隊就沒事,隨手撿東西當武器一樣逃不過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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