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一名林姓女子,9年前因難產、缺氧性腦病變而成植物人,產下的女嬰也不幸於25天後夭折。林女9年來皆未清醒,其羅姓丈夫以林女多年診治無好轉,且復原困難、兩人長年無夫妻之實為由,向法院請求離婚。對此,一、二審法官均認為,林女變成植物人並非她所願,因此判羅男敗訴;不過更一審卻大逆轉,認為該狀況也不能歸咎於羅男,最終判准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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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判決書指出,羅男主張,兩人於2012年8月初結婚,同年9月底林女入院待產,疑因羊水栓塞併心肺衰竭,10月初緊急剖腹產下幼女,但女嬰於25天後死亡;產後的林女則因缺氧性腦病變而成植物人,多年診治復健後仍無好轉。羅男認為,兩人已無婚姻之實,且無回復希望,因此向法院訴請離婚。
對此,林女的親人指控,當時羅男不讓林女在醫療設備齊全的教學醫院生產,還讓其獨自在醫院待產,更在發生緊急狀況需要簽署手術同意書時搞消失。林女於生產過程中罹患羊水栓塞之病症,須進行轉院程序,影響搶救時間,導致她最終成為植物人;此外,又選擇對女嬰選擇拔管,嚴重影響林女的求生意志,認為雙方婚姻關係發生破綻,可歸責於羅男。
法院審理後,一、二審均認為,林女呈植物人狀態是難產所致,並非故意或過失,也非林女所願,針對婚姻關係破裂,林女並無可歸責之處,因此駁回羅男之訴。羅男不服再提上訴,最高法院也發回更審。
不過,全案在更一審時大逆轉,法官認為林女呈植物人狀態逾9年,無法預期她何時能恢復意識,任何人處於這種情況下,都會喪失維持婚姻的意願,針對兩人婚姻已無回復希望,且難以維持婚姻的事由,雖不能歸咎林女,亦不可歸責於羅男,據此判准兩人離婚,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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